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的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在全校同学的共同努力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苏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接受上级学联的指导并参加其组织的活动,遵循其组织的纪律。

第三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苏州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积极贯彻落实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进一步明确学生会组织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做好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三)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市学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四)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五)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校园文化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七)执行全国、省、市学联的决议,加强和全国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密切联系各学生会组织,积极促进本会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四)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行为纲要》;

(二)遵守各类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三)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认真完成各级学生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正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请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正式代表须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女性代表比例不低于25%,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以体现大会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和权力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提案的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审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其组成须报请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一年,任期结束或毕业之后自然离任。在任期间学籍转出者,同样视为自然离任。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随之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大会执行机构,向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  本会执行机构的设置

(一)设秘书长一名,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本会工作;

(二)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组成,选举结果须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一个学期为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全面负责日常工作。

(三)设立办公室、互助维权部、媒体中心、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6个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原则上不超过2名,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

第十  本会执行机构的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负责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项工作会议,开展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审批各项活动等

第十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分会和班委会为本会基层组织,接受本会指导。同时学院学生分会在学院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班委会在学院学生分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  学院学生分会机构的产生和调整须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另应同时报本会批准备案;班委会每年改选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十  学院学生分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置,一般由主席团加工作部门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必要调整,但应不影响其相应职能的行使。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九条  本会对院学生分会具有指导职责。本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下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四章  工作人员

二十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十一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具备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等品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该章程的解释权归苏州城市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二十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