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第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本会是我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苏州大学学生会,并参加其组织的活动,遵循其组织的纪律。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基本任务: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思想水平,努力将广大同学培养成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2)贯彻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学生会改革;
(3)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疏通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参与涉及学校内部关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4)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5)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校园文化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6)密切联系各系学生会组织,在所及范围内协助上级学生组织做好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与之开展积极的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拥有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章程者,除特别声明外,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在本会及所辖各级学生会组织中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力;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第八条: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行为纲要》;
(2)遵守各类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3)执行各级学生会组织决议,认真完成各级学生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一部分 权力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任代表委员会、主席团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正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报请学院党委、团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按不低于班级人数1%的比例选举产生,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系科、年级和主要社团,非学生骨干代表比例不低于60%,其主要权力和职责包括:
(1)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今后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3)讨论并修改本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
(5)以提案的形式,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审议,并在任期内完成和监督新一届学生会执行大会所作的各项决议。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任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常任代表委员会的产生:
(1)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
(2)其余委员候选人由院学生会和系团学组织共同提名。院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为候选人;
(3)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4)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若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则根据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的换届情况,对常任代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十四条:常任代表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学生会指导教师兼任,代表院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常任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常任代表委员会聘请学生会指导教师兼任秘书长,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2)常任代表委员会设主席团。由秘书长提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秘书长参加会议;
(3)常任代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一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4)常任代表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各项决议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产生。有关学生权益方面的决议由院学生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有关学生会的决议由院学生会和系团学组织分别执行。
第十六条:常任代表委员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是:
(1)广泛收集同学们对学习生活权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讨论后形成提案,由院学生会提交相关部门解决,并向同学公布解决情况;
(2)积极向院领导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重视和解决,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
(3)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部分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共五名成员,轮值负责日常工作,其中一名专职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九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3)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5)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
(6)通过常任代表委员会,密切联系各系学生会,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具体执行办法参见《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成员考核办法》;
(7)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8)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协助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酝酿起草工作报告,并推荐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
(9)联系院党委、院团委,增强学生会与上级学生会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依据《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会部门职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学生会指导教师兼职,代表院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的产生:
(1)学生会主席团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从学生会会员中提名产生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在任职期间,主席团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期工作,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可免去其职务;
(3)主席团成员罢免后,应由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接任人选,并交由学生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产生新任学生会主席成员。
第三部分 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常任代表委员会对学生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1)审议院学生会和系团学组织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全院学生会的工作,加强院学生会对系团学组织的指导,促进院、系学生会间的交流;
(2)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每年对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4)学生会主席团每年要向常任代表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
(5)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产生后,根据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从常任任代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由常任代表委员会表决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方案。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部分 系团总支、学生分会
第二十八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由经济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法政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文学与传播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外语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机电工程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光电与能源工程系团总支、学生分会,轨道交通工程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电子信息工程系团总支、学生分会,计算机工程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工商管理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社会服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和艺术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组成。
第二十九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受院团委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产生办法原则上与院学生会产生办法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设置组织机构,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职责包括:
(1)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2)承认本章程,并在系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自身的活动规范,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督批评;
(3)完成团委布置的任务,参与、协助上级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热心为本系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信任,营造良好的专业学习氛围和系学生文化;
(5)加强与校内兄弟系学生会的交流、合作,促进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第二部分 班委会
第三十三条:班委会是本会最基本的活动单位,受系内党政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四条: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同学表决产生和任免。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应本着“服务同学”的宗旨,在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